上海残疾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
残疾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如下:
减征幅度:
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等级为一、二、三级的残疾人。
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等级为一至六级的伤残军人,其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具体金额有不同的减征幅度:不超过5000(含)元的减征100%,超过5000元至20000(含)元的部分减征50%,超过20000元的部分减征0%。
残疾程度为轻度,即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等级为四级的残疾人。
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》等级为七至八级的伤残军人,其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按中度残疾人的50%计算。
申请时间:符合减免政策的残疾人可在纳税年度终止后办理上一年度减免申请。需要注意的是,申请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年,即可以申请三年之内的个税。
减征原则:残疾人个人所得税减征实行先征后退原则。
减征对象:持有第二代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》的人员以及持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(1至8级)》的人员。
请注意,具体的减征幅度和申请流程可能因地区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异。建议残疾人在申请前详细了解当地的相关政策和规定,以确保申请能够顺利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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